東莞投資者○八年三月簽訂臨約,作價1,900萬元購入貝沙灣一單位連車位,但最終沒有完成交易,東莞投資者早前被高院聆案官循簡易程序裁定須向賣方賠償235萬元差價損失。該投資者不服判決,昨上訴質疑賣方的重售交易並不真實,竟能在短時間內覓得買家重售;賣方則否認作假,指當時正值雷曼倒閉,加上其本身在交易中是確認人身份,為減低損失,故快速重售。高院押後裁決。
案中賣方天福亞太先向發展商一手買入案中貝沙灣3座23樓A室連一車位,再於○八年三月,簽訂臨約把物業賣給東莞投資者羅舒帆。天福其後獲發展商通知須在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完成交易,後獲寬限至同月十六日,於是天福亦把羅的完成交易日期順延至十六日,但羅沒有成交,同日天福簽約以1,285萬元重售他人,扣除羅已支付的380萬元訂金,興訟追討235萬元差價。
羅質疑天福根本毋須如此短時間內重售,因為天福與發展商之間的買賣協議,發展商有廿八天的發出最後通碟期限,之後才會發出書面終止交易通知;此外如天福急於易手,為何它會容許新買家○九年一月廿一日才完成交易?羅又準備了專家報告,以顯示對方的重售價1,285萬元實低於市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