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凌小股東申索 遭剔除兼輸訟費

停牌超過七年的大凌集團(00211),去年有小股東入稟高院狀告港交所上市科總監(監察部)簡嘉穎,指大凌多年來數次向上市科申請復牌,但均被拒絕,小股東認為這完全是監察部門主管簡嘉穎疏忽職守所致,要求簡氏賠償損失,兼公開向大凌小股東道歉。不過,小股東的申索昨遭高院聆案官剔除,小股東兼遭令支付簡氏的訟費。

胡錦波無出庭應訊

今次法院判決是應簡嘉穎的申請,簡指提出訴訟的小股東胡錦波未能提出任何申索訴因,胡本身昨天亦沒有出庭應訊。聆案官指出,胡一度有律師代表,但本月十四日解聘了律師,而他亦沒有呈交反對誓章,聆案官昨最終剔除其申索。

大凌○四年四月因準備就供股建議發表公告而申請停牌,供股計劃同年七月取消後,港交所以大凌違反多項《上市規則》為由,拒讓大凌復牌。

胡錦波原先入稟指,截至去年八月,大凌多次向港交所上市科申請復牌,但無法成功,胡歸咎完全是由於簡嘉穎疏忽職守,包括沒有採取合理步驟讓大凌在合理時間內復牌,並指她沒有持續解釋大凌停牌的原因。

原訴人:胡錦波

答辯人:簡嘉穎

案件編號:HCA 175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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