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案司法管轄權下月訊

洪良國際(00946)上市僅三個月,即在去年三月底因招股書內容出問題,而被證監會勒令停牌兼凍結集資所得9.97億元,洪良雖表示過決定賠償投資者,但證監會堅持尋求由高院作出相關的退還上市集資金的法院命令。事件尚未審理到核心問題前,現再有新爭議,涉及司法管轄權,高院昨認為須先釐清管轄權問題,安排七月二十二日先就管轄權進行聆訊。

證監會主要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來尋求法院下令強制洪良退還上市集資金,現時的爭論在於,第213條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曾經發生證監會所指的違法情況,即洪良使用欺騙手段,在招股書中載有虛假及誤導性資料,嚴重誇大洪良財況等。

同樣的第213條爭論,本月初在另一宗證監會對付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懷疑內幕交易案中已出現過。Tiger Asia質疑不應以民事條文來處理刑事性質的指控,並以此為由,向高院申請剔除證監的訴訟,案件當時押後判決,主審Tiger Asia案與主審洪良案的同是夏利士法官。

Tiger Asia裁決有定案

夏利士法官昨在洪良案中表示,雖然他尚未公布Tiger Asia案裁決,但他已在該案中,裁定法院在按第213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並沒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曾經發生證監會指稱的違法情況。但由於洪良案除第213條外,還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第300條及《公司條例》第342F條等其他法例,故須在七月再開庭進一步審理。

案件編號:HCMP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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