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德第三座清盤擱置

重建有價的啟德大廈四幢物業,其中(第三座)業主立案法團(下簡稱法團)因拖欠9萬元維修費,○八年八月遭頒令清盤,第三座新任管理委員會成員(下稱申請人)早前申請擱置清盤令,務求趕及七月十五日前完成已簽訂的價值15億元聯合出售業權協議,新買家已支付了10%交易訂金。法官認為,法團手頭確有足夠資產償還債務,昨批准法團在附帶條件下擱置清盤令。

官指已收訂具還款能力

法官下令法團須遵守六項條件,擱置令才生效,當中包括同時處理聯合出售事宜的申請人代表律師,須於七天內無條件承諾待法院評定清盤人費用後,會從574萬元備用應急基金中支付清盤人費用及破產管理署費用。初步評估,清盤人費用約為360萬元,上述574萬元是新買家王新興所付10%訂金的一部分,現由律師行託管,法團另有一筆190萬元備用基金。

清盤人早前在聆訊中質疑,城規會公布在啟德大廈重建地盤加設高度等限制,新買家可能因此打退堂鼓,最終影響法團還款能力。但法官昨認為,律師行已收取了訂金及願意作出支付清盤人費用的承諾,故沒有影響。

法團○八年被頒令清盤,法院之後委任兩名律師出任清盤人,雖然清盤人投訴個別前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行為,及法團涉及12宗共10萬元的問題交易,但法官昨亦考慮到欠債與清盤人費用的比例問題,指法團因為區區9萬元被頒令清盤,但清盤支出高達360萬元。如果讓清盤令延續,不合比例的情況可能會惡化,所以法官認為清盤令適宜擱置,但須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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