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城業主霸回單位

太古城一個單位的業主,一九九四年打算出售物業時遭買方質詢,始發現物業多手前的交易出了問題,業主只算持有單位的「半份」業權。

逆權侵佔逾12年

業主靜待十多年後,去年入稟高院,以其已佔用單位超過十二年,按逆權侵佔法則,要求聲明擁有單位全部業權,高院昨日在沒有人抗辯下,應業主要求作出判令。

涉案物業為太古城海景花園春櫻閣9樓B室,業主為Bring All Ltd.。

本案問題出於一九八六年時,該單位由一對父子聯名持有,父親當時授權兒子代父出售單位,兒子將單位以極低價賣給兒子本身的公司。

單位九○年輾轉落到Bring All手上,Bring All九四年轉售時因上述問題與買方打官司,法庭同年判兒子沒權代售父親業權,單位業權變成由Bring All及該名父親共同擁有。

案件編號:HCA234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