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就謝瑞麟案發指示

謝瑞麟珠寶(00417)前主席謝瑞麟、其子謝達峰及三名前高層(鍾婉玲、溫比得、王庭芳)因串謀提供非法回佣及盜款等罪,而於○八年被判囚3年3個月至5年不等。謝達峰連同溫、王在上訴庭上訴定罪失敗後,將在九月十六日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昨就聆訊的範圍發出指示。

上訴方以「廉署為特赦證人錄取口供時可能有指導性質,對辯方極度不公平」為他們其中一項的上訴理據。終審法院昨指出,法庭只會判斷案件是否有公平的裁決,而不會界定「指導」的定義,或對廉署的做法作出任何評論。

案件編號:FAMC44-4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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