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市試出口收入存境外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昨日發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決定自十月一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江蘇四個省開展為期一年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內地經濟分析員認為,外匯局此舉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經常項目下資金淨流入的壓力。

《通知》規定,外匯局在嚴格審核企業資產的基礎上,允許境內機構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匯留存境外。境內機構可以在境外開立帳戶,存放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出口貨款,這些留存境外的資金將可用於貨物貿易項下對外支付或經批准的資本項下對外支付,毋須調回境內。

便利境內企業資金運作

不過,試點期間每個試點分局核定的試點企業總量不逾10家,且試點企業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

外匯局表示,相關試點是完善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探索,一方面可以豐富國際收支調節手段,另方面將便利境內企業資金運作,對於跨境貿易收支頻繁的企業,有助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同時可促進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

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指出,根據目前實行的強制結算制度,企業的出口所得要強制結算為人民幣,隨着近年出口順差迅速擴大,人民銀行每年要發行大量的基礎貨幣進行對沖,資產負債表承壓很大,若將企業出口收入直接存放境外,可以減輕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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