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港交所合併上市時主要條款

聯交所股東合共獲發747,845,000股港交所股份。在原有的929股聯交所股份上,每名股東獲發805,000股港交所股份。

期交所股東合共獲發320,505,000股港交所股份。在原有的230股股份基礎上,每名股東獲發1,393,500股港交所股份。

上市前採用會員制,即經紀既是股東又是會員。上市後,將股權及交易權分開。港交所在上市首兩年,規定不可發行新交易權,第三及第四年不可以低過300萬元向現貨市場發行新交易權及150萬元向期貨市場發行新交易權。經紀可在十年內轉讓其交易權一次,即2010年3月5日後變為不可轉讓。港交所早前已推出交易權出售計劃,每個上限為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