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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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判賠上訴獲另審

西貢南圍平房屋苑御采河堤發展商全迅有限公司,遭屋苑5號屋的買家興訟,指成交日仍未能交出地政總署發出的契據修訂書及已批核的公契,未能交出完好業權。高院其後循簡易程序裁定全迅須退還360萬元訂金及賠償100萬元。全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維持須退還訂金,但賠償問題須發還再處理。

維持退還訂金判決

買家Cheung Ching Ping Stephen○七年十一月與全迅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作價3,600萬元,購入御采河堤5號屋。由於等批公契問題,雙方協議○八年九月才成交。但買家指成交當日,發展商仍未能交出地政總署發出的契據修訂書及已核准公契,因此要求退買討訂。

發展商全迅上訴時則堅持,該買家在擬定成交日後接近兩個月,才表明退買,期間又查詢申請上述交易文件的進度,行為等同容忍發展商違約,即買賣協議繼續有效。

上訴庭昨日判決時指出,買家查問申請進度的信件已清楚列明是在「不損害買家本身利益」的基礎上提出,買家保留權利隨時接納全迅違約,他最終亦行使了該權力。

上訴庭又表示,買家延遲採取行動,但無案例支持單憑這原因,便可抹殺買家接受全迅違約的權力,所以保留買家可退買及討回訂金的判決。

涉賠初訂額100萬

至於賠償問題,買賣協議訂明,如發展商未能交易,須以初訂的金額(即100萬元)當作算定賠償,賠償給買家,但全迅指這等同「罰款」不可執行,上訴庭最終將該問題發還再處理。

上訴人:全迅有限公司

答辯人:Cheung Ching Ping Stephen

案件編號:CACV 18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