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石硤尾宇宙大廈地下樓梯底被加建閘門當作貨倉,屋宇署引用《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1)條的逃生通道條文,向地下的業主下令拆卸閘門。
不過,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否決命令,認為條文只適用於行將動工的新廈,而不是已落成樓宇。建築事務監督因此提出司法覆核,聲明該條文適用於全部大廈,高院法官押後裁決。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1)條指明,「每幢建築物須設有該建築物擬作用途所需的緊急情況用的逃生途徑」。屋宇署○六年下令拆閘,業主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去年裁定業主上訴得直。
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建築物動工前,圖則已經交由建築事務監督審批,一旦獲批,即是說建築物已經符合逃生規定,之後即使通道被阻塞,亦不會改變之前已遵守法例規定的事實。
辯指適用已落成樓宇
建築事務監督不滿上訴審裁小組的理據,強調條文並非限用一次,否則不能規管大廈之後的改動。建築事務監督強調,《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1)根本沒有訂明該條文只適用於行將興建的新廈,事實上,《建築物(規劃)規例》第5條分別提及「建築物」與「新建築物」,根據《建築物規例》的釋義,「新建築物」是指包含某些元素的建築物,所以除非法例另有所指,否則涉案條文所指的「建築物」是泛指已落成樓宇及新廈。
案件編號:HCAL4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