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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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調解機制諮詢

雷曼迷債事件引發大量有關金融機構違規銷售的投訴,政府將於今天公布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建議的諮詢文件。消息透露,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建議,是以調解方式解決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需要雙方同意,採用的人士亦需要支付行政費用,但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經費開支,應不涉及要向金融交易開徵新收費。

建議「先調解後仲裁」

現時金管局與證監會處理雷曼事件的角色,只限於確定有關機構和職員有否違反證券監管架構的適用條文,並無權力指令金融機構解決與客戶的爭議,或下令有關機構賠償受影響客戶。

消息指,政府已參考外國有關經驗,及應用本地情況,建議有關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採取「先調解、後仲裁」的機制。政府考慮到傳統訴訟涉及的時間、訟費等,令人質疑現行糾紛解決程序是否有效率,相反,調解愈來愈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方法。

仲裁個案將會由專業人士出任。據悉,政府屬意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而無意成立「金融申訴專員」。

此外,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需要雙方同意,但投資者需要先使用銀行及證券行的內部投訴機制作出投訴,在不滿意後,才可到調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