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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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智健遭索償轉介高院

中信泰富(00267)○八年十月因槓桿式澳元外匯合約而嚴重虧損,事件曝光後即時停牌,惟復牌後股價隨即大幅下跌,三名中信泰富的小股民因此損失近12萬元。他們認為公司主席榮智健刻意隱瞞公司虧損情況,有責任作出賠償,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簡稱小額庭)向榮索償。小額庭的審裁官昨應榮智健一方要求,將案提交高院審理。

小股東:缺資金棄追討

申索人蘇惠對小額庭決定感到失望,他表示由於資金有限,他個人不打算將案帶往高院繼續。

審裁官昨指案件牽涉《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規則及公司法,是次的申索具試驗性質,將為其後的約百多名同樣打算向榮氏索償的小股民立下案例,案件複雜兼影響深遠,由律師代表出庭爭議會較好,故同意案件由高院審理比較適合。

官:股民誤解主席有責

審裁官昨指出,三名小股民與榮氏沒有合約或準合約的關係,故他們沒有申索的基礎。中信泰富沒有即時發出盈利警告是董事會的決定,而聲明財務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的通函亦是由公司所發布,榮智健毋須負上個人的責任。三名小股民經常強調因榮智健是公司主席故須負責,是錯誤的理解。

審裁官指,若榮氏違反港交所規則,也只是榮與港交所之間事宜,不會構成三名小股民向榮氏申索的訴因,榮氏對三名小股民沒有謹慎責任,三人並沒有甚麼「贏面」。

除非事件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市場失當行為,榮智健作為董事,若有縱容或同意公司進行該些市場失當行為,榮氏便要負責,小股民在此情況下才算具表面申索理由,故須先有地位與高院相若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小額庭才可依據審裁處的報告來處理這些申索。現時財政司司長沒有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小額庭未必適合處理這些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