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華潤電力(00836)、華潤創業(00291)、華潤置地(01109)及華潤微電子(00597)非執行董事蔣偉,去年五月以市價400多萬元出售20萬股華潤電力,但沒有於法定期限內向交易所及上述四間公司申報。蔣偉昨在東區法院承認四項控罪,他聲稱情況特殊,要求法院不施予懲罰,但遭裁判官拒絕,四項控罪每項罰款1,000元。
根據○八年華潤創業的年報,現年四十六歲的蔣偉是中國華潤總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其代表律師昨指蔣偉八八年加入華潤集團,旋即當上高位,是集團內明日之星,今次事件純屬意外,蔣行使認股權購入公司股份後,一向與公司其他董事一起出售股份,所以申報責任均由公司的法規部門代勞。去年五月,碰巧只有蔣一人售股,再加上事發期間他經常往外地公幹,因此忘記申報。
引案例求免罰遭拒
蔣偉一方引用「電器大王」蒙民偉遲了八年才申報旗下公司購入東亞銀行(00023)股份而獲上訴庭撤銷罰款的案例,要求法官免除罰款;但證監會昨指蒙民偉是自行向證監會舉報。
裁判官亦認為兩案有不同之處,最後判蔣偉所認四項控罪每項罰款1,000元,另外四項控罪獲免起訴。
案件編號:ESS38119-3812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