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查詢股票編號

力生拒中銀追債敗訴

地產發展商力生(王氏)集團及其創辦人王子沐,○四年及○八年分別連同物業承按人及擔保人(下合稱答辯方),遭中銀(香港)興訟追討453萬多元及1,140萬元,中銀(香港)昨申請簡易勝訴判決。答辯方反指九七、九八年間銀行要求他們減價出售灣仔道133號一批地舖,換取銀行向王子沐一方進一步批出借貸。但聆案官不接納該抗辯,裁定銀行可向答辯方追回上述款項。

辯稱中銀求減價買舖

力生及王子沐涉案時,向併入中銀(香港)前的金城銀行(下簡稱銀行)借款,根據九七年、九九年的協議,銀行借出款項予力生,王子沐簽任擔保人,九九年勤望有限公司把荃灣海霸街物業押予銀行;另一訴訟中,王子沐借入貸款,並於九九年九月訂立抵押協議及於九五年簽訂償還透支承諾書,貸款亦涉及物業抵押。

答辯方反指,力生有份持有的公司曾參與發展灣仔道133號(現稱星航資訊中心),九七年銀行一方接觸王子沐,要求以6,100萬元購入當時市值7,800萬元的上述發展項目一批舖位,否則銀行考慮即時追收欠款,另如王子沐答應要求,銀行會檢討或進一步向該發展商公司、其公司股東及王子沐批出貸款。至九八年,銀行再一次要求減價,並開出相同批出信貸條件。

惟中銀(香港)質疑答辯方說法的可信性,指所謂的進一步批出信貸根本欠缺執行條款,包括還款時間、金額等,王子沐持有的力生只是發展商公司的其中一股東,究竟銀行應按甚麼比例向力生批出貸款,亦沒有細節。

聆案官認同中銀(香港)說法,裁定答辯方須償還案中欠款,另加利息。

原訴人:中銀(香港)

答辯人:力生(王氏)集團、

勤望有限公司、王子沐

案件編號:HCA1709/2004

原訴人:中銀(香港)

答辯人:王子沐、捷嶺投資

案件編號:HCA12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