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台灣前上市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下稱太電)在港興訟追回二十億元資產的案件,太電取得簡易勝訴判決後,接收資產的公司須交還案中資產;但早前上訴庭撤銷太電的勝訴判決,發還案件再處理,辯方公司昨遂申請要太電轉回案中資產,包括一批涉案時佔弘茂股權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申請獲得接納。
上訴庭判決仍有效
其實太電已就上訴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排期於九月九日審理。但高院法官昨認為,太電一方仍未取得暫緩執行上訴庭判決的命令,換句話說,上訴庭的判決仍然有效,所以太電須把資產轉回給辯方。
去年一月,太電取得簡易勝訴判決,但上訴庭本年三月認為太電雖然以信託及接收款項等訴因,向一眾公司提出簡易勝訴判決,不過案中始終牽涉包括訛騙等指控,因此原訟庭無權以簡易程序方式處理該案,故下令案件發還高院由專責商業訴訟的法官再處理。
案件編號:HCCL16-1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