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興銀行在九七年就一宗貸款訴訟取得勝訴,可追索570多萬元欠款,及沒收皇后大道西宏立閣15樓全層抵債,但創銀其後只向案中首三名答辯人執行判決。至○七年,創銀發現第四答辯人Yu Shiu Hung Joseph(貸款擔保人)有物業,遂向高院申請臨時押記令,以求扣押物業抵債。
Yu反對,指法庭在九七年下達的命令只針對物業的抵押人,與他無關,而創銀尋求確認針對Yu之物業的臨時押記令。
高院聆案官去年認為,該命令實際上是針對案中包括Yu在內的所有答辯人,但最終仍然駁回創銀確認押記令的申請。雙方早前均向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昨確認聆案官的判決,並指創銀在事隔十年才尋求向Yu執行判決,是嚴重的延誤,對Yu不公平,雙方的上訴均被駁回。
案件編號︰HCMP3056/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