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股價號碼: 

破產者申解除終駁回

首次被法院頒令破產的債務人,通常四年後才可自動解除破產令,但破產者亦可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惟必須符合《破產條例》有關條件,包括破產人士的無抵押債務不可超過其「破產令」之前一年收入的150%。不過,高院早前審理一類似個案,法官認為這條文的意思應該是不可超過「申請提早解破產令」之前一年收入的150%。

提出涉案解除破產令申請的Lo Shiu Mui因拖欠中國工商銀行(亞洲)381萬多元,去年三月被頒令破產,之後Lo與銀行商討,銀行願意在Lo一方償還30萬元及承擔5.6萬元費用下,不反對Lo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Lo隨之引用《破產條例》第30B條,提出有關申請。不過,破產管理署質疑Lo不符合條文第(2)(b)條的規定,即其381萬多元無抵押債務超過其被頒「破產令」之前一年收入的150%,Lo之前一年賺取21.6萬元。

爭議「過去式」或「現在式」

但Lo堅持高院應該考慮Lo「申請解除破產令」之前一年的收入,而非「破產」之前一年的狀況。香港採納澳洲的破產法例,但Lo一方指兩地條文有字眼出入,澳洲破產法「超過」一詞用了過去式(exceeded),所以是指申請解除破產令之前發生的事項;但香港的「超過」用了現在式(exceed),引伸下來,是指申請解除破產令的當時。

法官認同字眼分別採用了過去式及現在式,確實改變條文的意思,故本案應考慮Lo申請解除之前一年的收入,由於申請前,Lo已與銀行達成債務和解,所以她的無抵押債務是「零」,並無超過其之前一年收入的150%。Lo雖然在這方面「拗贏」破產管理署,但因為Lo破產期間無如實披露擁有另一公司的股權,所以其解除破產令申請最終仍被駁回。

申請人:Lo Shiu Mui

案件編號:HCB1059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