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港商許彥生及黃偉(下合稱原訴人)去年入稟本港高院,指他們在上海的項目新大陸廣場的權益被吞併,控告他們的生意夥伴蔡炳坤及蔡的甥女林潔瑜(下合稱答辯人),向對方索還項目權益及追討損失賠償。答辯人原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書,但最終無進行,高院法官昨判答辯人可取得有關訟費。
建議添兩企作原告
答辯人質疑原訴人無法定地位提出訴訟,以此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書;但上月原訴人提出修正,建議加入持有項目權益的兩公司新大陸控股及嘉福發展一併作為原訴人。
答辯放棄剔除申索
答辯人於是決定不進行剔除申請,但是堅持認為原訴人有責任承擔該申請的訟費。
不過,原訴人反指答辯人很遲才確認不進行申請。法官最後裁定有關訟費由原訴人支付。
案件編號:HCA39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