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四年五月起停牌的三元集團(00140),去年成功挑戰港交所(00388)旗下交易所上市委員會、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否決該公司復牌的決定,高院原訟庭當時批評交易所主觀詮釋復牌標準、欠缺透明度。交易所不服判決,昨日提出上訴,堅持復牌準則應該具有彈性,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昨更明言三元這樣的公司不應掛牌,最終判交易所上訴得直,三元復牌一事原本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處理的決定被撤銷。
三元命運視乎上訴否
港交所發言人昨對上訴庭判決表示高興,指上市上訴委員會對上一次的決定拒絕三元復牌,至於三元何時或會否復牌,須視乎該公司會否上訴。
對於停牌超過五年的三元,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昨在庭上毫不客氣指:「(三元)這樣的公司不應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又反問:「這間公司上市究竟有甚麼好處?」
三元在上訴聆訊中重申,交易所無給予明確準則,令他們未能在申請復牌時好好準備,羅傑志即反駁:「難道公司的狀況會有所不同?資本、財政狀況還不是一樣!」
交易所倡彈性復牌準則
高院原訟庭法官芮安牟在去年的判辭中,點名指有份參與審批三元復牌的港交所主席夏佳理只憑「feel(感覺)」來認為三元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指的「足夠業務水平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芮安牟法官當時指出,決策者應將「feel(感覺)」轉化成實質準則。
交易所昨指原審法官塑造史無前例的原則,並無案例支持,交易所重申根本無可能訂立一套適用於所有上市公司的準則,舉例說電訊公司交易宗數龐大,大量電話「打出打入」;但相對採礦公司,交易宗數有限,公司資本卻非常雄厚。交易所指制度維持彈性,有普通常識支持;亦避免有人為符合該些準則,而刻意進行交易。
交易所質疑三元呈交的財政數據可否維持該公司繼續上市,上訴庭最後裁定交易所上訴得直,押後解釋判決原因。
上訴人:香港聯合交易所
答辯人:三元集團
案件編號:CACV19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