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豪廷峯一單位業主Tong Chun Keung(下稱原訴人)遭人以假身份證冒認身份,把其名下豪廷峯單位按予另一公司。原訴人指事件令他未能向銀行借入足夠資金再作投資,蒙受損失,事後興訟向案中承按公司的代表律師行等索償。該律師行早前向高院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聆案官認同原訴人未能提出合理訴因,昨判律師行勝訴,可剔除申索。
申請剔除申索的劉鄺洪律師事務所(下稱申請人)在案中代表Million(Far East)Ltd.,冒認者Wong Kwok Hing以假身份扮作原訴人,把物業按予Million,作為欠款擔保。Wong其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使用假文件等罪名成立。
原訴人事後亦循民事途徑興訟控告Wong、Wong在問題按揭交易中的代表律師行及申請人。
原訴向銀行借錢受阻
原訴人於九九年二月購入涉案豪廷峯單位,○七年他見市道暢旺,於是把物業按予銀行融資,作投資之用。原訴人指假冒事件令他未能向銀行借入足夠資金作投資,蒙受損失。
不過,申請人堅持剔除原訴人的申索,指原訴人並非他們的客戶,雙方並沒有合約關係,在法律及事實上申請人對原訴人均沒有照顧責任。
原訴人則指出,申請人受託完成案中的問題按揭交易,所以申請人與原訴人之間確立了「特殊關係」。
官:討投資損失牽強
但主審的高院聆官不接納原訴人的說法,他認同原訴人並非申請人的客戶,涉案時根本互不相識,申請人只是代表Million,原訴人向申請人追討投資損失實在有點牽強,最終判申請人勝訴,可剔除申索。
申請人:劉鄺洪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Tong Chun Keung
案件編號:HCA236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