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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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廷峯業主遭剔索償

北角豪廷峯一單位業主Tong Chun Keung(下稱原訴人)遭人以假身份證冒認身份,把其名下豪廷峯單位按予另一公司。原訴人指事件令他未能向銀行借入足夠資金再作投資,蒙受損失,事後興訟向案中承按公司的代表律師行等索償。該律師行早前向高院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聆案官認同原訴人未能提出合理訴因,昨判律師行勝訴,可剔除申索。

申請剔除申索的劉鄺洪律師事務所(下稱申請人)在案中代表Million(Far East)Ltd.,冒認者Wong Kwok Hing以假身份扮作原訴人,把物業按予Million,作為欠款擔保。Wong其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使用假文件等罪名成立。

原訴人事後亦循民事途徑興訟控告Wong、Wong在問題按揭交易中的代表律師行及申請人。

原訴向銀行借錢受阻

原訴人於九九年二月購入涉案豪廷峯單位,○七年他見市道暢旺,於是把物業按予銀行融資,作投資之用。原訴人指假冒事件令他未能向銀行借入足夠資金作投資,蒙受損失。

不過,申請人堅持剔除原訴人的申索,指原訴人並非他們的客戶,雙方並沒有合約關係,在法律及事實上申請人對原訴人均沒有照顧責任。

原訴人則指出,申請人受託完成案中的問題按揭交易,所以申請人與原訴人之間確立了「特殊關係」。

官:討投資損失牽強

但主審的高院聆官不接納原訴人的說法,他認同原訴人並非申請人的客戶,涉案時根本互不相識,申請人只是代表Million,原訴人向申請人追討投資損失實在有點牽強,最終判申請人勝訴,可剔除申索。

申請人:劉鄺洪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Tong Chun Keung

案件編號:HCA236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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