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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講場:監管私有化要問動機與程序

證監會就電訊盈科私有化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法官判得直,導致電盈要宣布私有化建議失效,表面上打了一場勝仗,實際只是誤打誤撞贏出。證監會上訴的理據,是希望法庭釐清有關分拆股份的問題,並非針對原訟庭法官的裁決,上訴庭卻全盤推翻電盈私有化。如此峰迴路轉,顯示證監會在規管上市公司私有化時做得不夠全面,沒有考慮眾多重要因素,早就存在漏洞,未有盡責任保障所有投資者的利益。

給予監管機構當頭棒喝

原訟庭法官主要關注股東大會表決私有化的投票過程,是否公正及公平地進行,又認為分拆股份本身沒有違法。至於上訴庭法官則十分着重私有化背後的動機和理據。整個審訊過程給予監管機構一個清晰訊息,就是在監管上市公司私有化時必須全面,需要考慮不同層面的因素,要搞清楚私有化的動機和程序,看看當中是否有問題。

現時,私有化可引用《公司條例》第一六六條提出「協議安排」,或引用第一六八條提出「要約收購」。這兩條法律條文難用三言兩語說清楚,簡單而言,重點在於過關的門檻不同。例如,採用協議安排,需要獲得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權贊成,並且得到大多數投票股東支持,即是所謂的「數人頭」,這亦是證監會希望法庭釐清的地方。至於要約收購,必須有不少於九成股權贊成,然後提出強制全面收購。門檻愈高,需要愈多股東支持,理論上更能平衡所有股東的利益,同時體現上市公司對本身的決定有信心。無論哪一種方式,要成功過關,便要令股東相信私有化對公司好、對股東好,帶來雙贏。

其實,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很清楚,對公司發展作出任何決定,都要以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對股東一視同仁。公司管理層與股東同坐一條船,對公司有好處的決定,對股東應有利;難證明對公司有利的決定,自然不可能符合股東的共同利益。當然,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數目或十分龐大,就算難做到人人滿意,亦應顧及盡可能多數的股東意向。

盡快堵塞漏洞維護公正

由此可見,監管私有化至少有兩大重點,其一是必須證明這決定符合公司長遠發展及股東的最佳利益;其二是確保投票過程公平公正,贏得最多股東支持,兩者不可或缺。因此,證監會日後必須要求有意私有化的上市公司,提供更多資料;而為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財務顧問,亦應該作出更廣泛的評估,提供更多理據,才能令小股東做出恰當決定。

曾有財金官員說過,小股東若不滿,大可沽貨離場,實行用腳來投票,無疑非常被動。監管機構長期抱着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難怪很多小投資者一直氣憤難平,覺得常被大股東欺壓,監管機構無力保障他們。今次正好給證監反省的機會,應該介入時便要介入,而且出手愈早愈好,要盡快堵塞法例漏洞,確保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

Money18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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