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電訊管理局在○七年四月發出聲明,宣布放寬現有固網及流動互連費(FMIC)的規管機制,但一直實行的「強制互連機制(A2A Connectivity)」將維持不變。電盈(00008)旗下的香港電話向上訴(競爭條文)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指強制互連機制亦應撤銷,但上訴委員會拒絕受理。上訴庭早前以案件呈述形式,處理上訴委員會應否受理香港電話上訴的法律問題。
《電訊條例》規定,上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必須是由電管局作出,而與反競爭、濫用優勢行為有關的決定。高院上訴庭昨日裁定電管局維持強制互連機制作出的決定,與「反競爭行為」無關。換言之,上訴委員會拒絕受理香港電話上訴是合理的決定。
電管局:合乎公眾利益
香港電話一方指,他們在固網市場的佔有率達七成,電管局之所以維持強制互連機制,是因為局方預視到有公司會運用市場力量去阻礙競爭。局方的決定與「反競爭行為」有關,上訴委員會應受理其上訴。但局方指,他們維持強制互連機制是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
上訴庭認為,香港電話作出反競爭行為以引起電管局介入的的情況根本未有出現,香港電話的投訴太空泛。而電管局的聲明中亦無明確表示,因為擔心香港電話會作出反競爭行為,所以決定維持強制互連機制,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正確。
上訴人︰香港電話
答辯人︰電訊管理局
案件編號︰CACV3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