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條,任何人士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紀念品、徽章等物品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品的活動,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