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罪犯獲輕縱 如何保護受害人

中國刑法規定,任何違背被害人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皆構成強姦罪;若受害人屬未成年,刑罰更須加重。早前湖北咸寧一名時齡14歲少女遭人非法禁錮,逼迫賣淫,當地某建築公司股東因生意不順,想要透過「處女轉運」,並在完全知情下向中介支付8,000多元嫖資,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結果警方事後僅將其行政拘留15天了事,叫人意想不到。

經受害者家人多次向警方舉報和出示證據,此人才被刑事拘留,當地檢方近日也已依強姦罪起訴追究。人們不禁要問,警方在對未成年少女遭受不法性侵害問題上為何如此寬仁大度?難道警方只知任何同未滿14歲女性發生性行為,鐵定屬強姦,滿14歲就不識分辨了,就可以酌情處理了?其實本案毫不複雜,況且當局很早就要求執法機關需在該類問題上積極進取,切實加強保護未成年受害人的力度,怎知到頭來還得要受害方不斷苦求。

犯罪團夥 同獲放生

本案其他一些判決亦令受害者家人不滿,譬如經查實,案件背後存在一個分工清晰的犯罪團夥,有人負責招嫖、有人負責尋找未成年少女、有人負責說服工作等,且又涉及未成年朋黨犯案;結果案中兩名中介只被以介紹賣淫罪分別判囚一年多刑期,朋黨則尚未獲刑,都令輿論難以信服。最高法於去年底又給出新指引,要求對涉及性侵害、強姦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判罰,不得判處緩刑、假釋,從嚴控制減刑等,一些地方豈可陽奉陰違?

事實上,類似有意放生行為過往亦不鮮少,像四川成都早前就有企業老闆以威逼利誘等手段,8度性侵、強姦一名14歲少女,並能於警方立案調查時取保候審,跑去西藏遊玩,結果令受害人不堪刺激跳樓自殺。更有地方對性侵害幼女犯罪從輕發落,譬如湖南邵陽有男子猥褻9歲幼女,最終不過判囚兩年半;福建泉州有男子強姦5歲女童,卻因「認罪從寬」僅判囚4年半;以至廣西欽州及貴州安順殘忍姦殺10歲女童及15歲少女的兩案案犯,一度被從死刑改為死緩,或僅判死緩,都曾引發巨大輿論爭議。

內地早年還有一條飽受非議的「嫖宿幼女罪」,被批評是將受害幼女定義成賣淫的「雛妓」,強姦犯也就轉化成「嫖客」,等於實際承認了幼女具有「表達性同意」的能力,更被指是因應彼時內地官商界屢爆「買處改運」案件而「度身訂造」,終在輿論壓力下遭廢除。又需看到,在追求法治進步的當下,甚至早有聲音認為刑法中關於14歲的「性同意」年齡已然太低,至少需提升至16歲,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豈是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