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虐待動物事件層出不窮,各種冷血殘忍行為一再令人不齒兼憤怒,饒是如此,每當事件發生,通常並無多少辦法深究施虐者,因為內地至今仍無出台系統性的動物保護法例或反虐待動物法例。既然無法追責,也就談不上甚麼懲戒、震懾作用,勢會令一些人繼續肆無忌憚地虐待動物。
山東省臨沂市某小區一名男住戶近日遭目擊對進入大廈的流浪貓痛下狠手,在電錶房用門夾住流浪貓,又以膝蓋和身體撞門,致貓隻內臟爆裂,脊椎折斷,只能用前爪拖着身體爬出大廈,其後被證實傷重死亡,更發現嘴裏被塞了電線,簡直令人髮指。施虐者要「弄死牠」的原因則很簡單,說是貓隻咬爛了垃圾袋,很顯然,該說法並不為眾多其他居民接受,並聯同愛護動物人士齊聚現場聲討惡男;事後更有人作出過激行為,譬如向其家門擲雞蛋、放置花圈等。
原則上,這類過激行為並不值得鼓勵,但所有愛護動物群眾義憤填膺的心情亦應得到充分理解,就像早前廣州市某理髮店老闆生拔犬牙殘忍行徑曝光後,亦有人上門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及向店門潑漆。這類「挾私憤報復」行為頻出,或會成為滋生社會治安問題的又一個突破口,包括一些頗具爭議的高速公路攔截運狗車,「人肉」甚至威脅、毆打虐貓狂徒的所謂「偽動保」人士的出現,不無將問題導向更惡劣境地之可能;其背後的深層原因,卻與保護動物方面「無法可依」不無關係。
說白了,這就是部分文明水平日益提升的群眾,與部分仍然野蠻落後的群眾之間產生了矛盾衝突,勢需以行政或立法手段解決。譬如在本次虐貓事件中,當地警方只對施虐者作出批評教育處理,也難說對方不是在「依法辦事」,因為在虐待流浪動物或是自養動物方面,內地目前的確沒有實施制裁的法律依據;惟需看到,許多法例的制訂及修改完善,正是基於一宗宗爭議案件、導致產生輿論衝突的某些社會事件所推動,當局在動物保護方面理應與時俱進,有所作為。
加強動物保護亦有諸多其他現實需要,譬如在防止疫病傳播、環境衞生治理、保護群眾安全等方面都不可或缺;早前多地城市發生流浪狗咬人事件,更有感染狂犬病的風險,一旦發病,死亡率近乎100%,為人為狗,勢需加強收容救助措施;一些不法分子專抓流浪狗販賣,健康隱患不小。以前有種論調認為,社會上不少民眾自身的吃穿用度等生存權益尚無保障,哪還顧得上動物的權益?而今內地已宣稱全面消滅貧窮,即將踏入小康社會,文明質素和精神層面都將有更高的追求,那麼此時,是否有條件、有必要着手為水深火熱中的動物作些打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