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副檢察長 涉貪案囚11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公開宣判市人民檢察院前副檢察長焦慧強貪污、受賄一案,裁定其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1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0萬元人民幣(約95.8萬港元)。法院認為,焦慧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