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提出家事審判的是東京都內3對處於事實婚姻狀態的夫婦。他們要求使用不同姓氏在法律上完成結婚手續,但結婚登記未被受理,為要求受理而在2018年提出家事審判。
敦促推動立法討論
最高法院就判定理由指出,即使結合社會變化和國民意識變化等各種情況,也無法認可應改變2015年判決的判斷。關於制度應該如何,最高法院認為,這與是否合乎憲法的審查問題屬於不同的事,是理應在國會討論判斷之事,敦促推動立法討論。
夫婦有義務使用同一姓氏的規定於明治時代制訂,戰後也沿用至今。在女性參與社會取得顯著進展,家庭形式與價值觀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如何看待社會形勢的變化成為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