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居於吉林省吉林市的張女士於2019年被指涉嫌詐騙,遭羈留逾127日,其後永吉縣檢察院認為欠充分證據,故決定不起訴張女。因無辜被囚多月,張女其後決定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內媒昨日引述消息指,檢察院於上月底決定向受害人支付6.7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1萬港元)。
張女士在2019年7月4日被永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她被指控詐騙當地一個開發商,及涉嫌虛假訴訟;永吉縣人民檢察院同月批准逮捕張女,公安局在兩個月後將張女轉送至該院審查及起訴,張女一直被羈押至同年11月7日方獲准保釋,合共羈押127日。
檢察院經查後認為據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張女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亦沒虛構事實行為,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遂於去年一月決定不起訴張女,張女隨後向該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據檢察院文件顯示,案件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且張女於法定時效內向該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該院需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