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王紅(化名)在2009年被裁定盜竊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但她在緩刑期間多次「重操舊業」,法院在2011年11月撤銷緩刑,並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惟此時王紅已經懷孕。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懷孕或正為自己嬰兒哺乳的婦女,被判處刑罰後可暫予監外執行。
未再受孕失蹤 終被捕
此後,王紅將懷孕當作逃避刑罰的「救命稻草」,在10年間多次違法被判刑,但每次都因為懷孕或哺乳而未被收監執行刑罰,並且每當監外執行期臨近結束,就會再次懷孕,直至今年3月,王紅未能成功懷孕後失蹤。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司法部門成立專項工作組,成功在連雲港市區拘捕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