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軍洩密最高可囚18年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行政院周四通過修正草案,增訂有關台軍人洩密或交付機密予外國政府、陸港澳居民等或其派遣之人的刑法條文,一經定罪最高監禁12年;涉及絕對機密者,最高判處監禁18年。其中台方在「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中,增列與台交戰或武力對峙的政治實體。草案已送交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表示,是次修法是要加強維護軍事機密,因此提出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中將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者劃分3級,分別是「一般人」、「敵人或是其派遣之人」,以及「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在原定收集、刺探、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的刑期上,如涉及絕對機密者,都加重一半刑期。

其中,若現役軍人洩密至「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可能獲判刑5至12年;「敵人或是其派遣之人」則處10年以上監禁,但若是戰時犯者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