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對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和檢查工作進行規範,提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有主體責任。對於未能落實防範間諜責任的單位,國家安全機關可依法責令整改或約談相關負責人。對於未按照規定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和義務,而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單位或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構、單位移送問題線索,建議處理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安全部負責人稱,下步各級安全機關將落實規定,運用法治思維及法治方式展開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共同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