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 過失致死罪可囚10年

【本報綜合報道】台鐵太魯閣號於花蓮發生出軌事故後,工程車司機李義祥雖依過失致死罪遭起訴,但該罪最高刑責僅5年有期徒刑,被外界質疑過輕。行政院其後指示法務部收集意見並提出修法,並於昨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該罪最高刑責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但修法不會追溯這次事故。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刑法第276條條文修正草案,基本上針對過失致死的刑責「層級化」,依情節加重。草案規定,若犯過失致死罪,如屬一般情況,保留最高5年有期徒刑;若情節重大則最高可判刑7年;若為情節嚴重並導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至於情節重大的定義,羅稱將審視涉事者「注意義務」的程度,以及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也即傷亡程度是否重大。

另外,花蓮地方法院周三晚開庭決定,繼續關押台鐵事故中被告李義祥和越南非法勞工華文好(阿好)。李於庭上承認多項控罪,但強調自己事發後在場,否認肇事逃逸。被問為何事發後沒有第一時間報案或通知台鐵,李回答有打電話給台鐵花蓮工務段熊姓施工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