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權、合法辦案是構建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因素,正如俄國思想家赫爾岑所說,如果這樣做會讓一些賊人跑掉,那就讓他們跑掉吧,總比大家都得像賊一樣躲在家裏瑟瑟發抖來得好。甘肅一名男子早年被控姦殺女友,先是判處死刑,後又改判無期,再後來說證據不足,要求發還重審,誰知從此再無下文,當局既不重新偵查案件,又不撤銷檢控,就這樣高高掛起,以致其背負殺人嫌疑犯身份至今已36年,身心倍受折磨,實在有違常理,法治公正更不知從何說起。
內地《刑事訴訟法》早有規定,所有刑事審判須遵循無罪推定原則,一切靠證據說話,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證據不足或有疑點,則「疑罪從無」,該放人就放人,不能搞主觀臆斷,否則所有案件都靠司法機關想當然查處判罰,豈不亂了套?又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此外,公檢法系統從多年前就已全面展開清理超期羈押行動,當中並對「疑罪從掛」所導致的相關問題作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的要求,強調此舉屬違法,本質上就是非法拘禁,可見不是沒有法例指引,而是有令不行,有人不肯遵從,明知故犯。
從眾多冤假錯案又可發現,「疑罪從掛」現象亦不在少數,或者說,這種操作本就屬部分冤假錯案的必然環節,像河南農民張玉璽冤案,當初雖找到真兇,張亦被取保候審,案件發還重審,然而一拖就是20幾年,「戴罪之身」令其大半輩子活得抬不起頭,影響與傷害不言而喻。再如江西贛州曾愛朋案,人也「保外」了,只是案件拖延至今30幾年仍未找到真兇,當地公安則聲稱一直也未停止偵辦案件,故其仍需繼續做「殺人嫌疑犯」,壓根兒不和你談疑罪從無。
之所以如此,肯定與司法機關某些私心雜念有關,譬如當初辦案水平有限,證據不足之下抓人判刑,進而形成騎虎難下之勢,惟有採取「拖字訣」;或是因當年的「命案必破」政策所致,一方面需要交差,一方面又需為自己留些迴旋餘地,得將案子長期掛着,包括一些死緩判決,亦被指出於此種考量。問題背後又反映出追責制度的欠缺,使得部分司法人員至今仍可有恃無恐地製造冤案,拒不糾正錯誤,以致當本案受害者想要申請國家賠償,卻遭到各種刁難拒絕,原因亦是出於此。
事實是,當局一邊高喊依法治國,一邊卻仍有人死抱着「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落後觀念,身為司法人員,居然不能夠依法辦案,從法律公正的角度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堪稱諷刺。疑罪從無的核心價值就是使無辜之人免受牢獄之災,當公民隨時都有面臨無端指控的可能,意味他們只能活於恐懼之中,又豈能算作「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