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江蘇南京市雨花台區檢察院近日就10名疑犯涉毒殺犬隻售賣案宣判,其中一名被告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成立,判處4年有期徒刑;另外9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處8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所有人須支付銷售價格10倍、合共9萬元人民幣(約10.68萬港元)的賠償金,另在媒體公開道歉。
案情指,汪某甲及王某乙在前年10月至去年1月期間,與另外3名被告以謀利為目的,在江蘇南京市及安徽馬鞍山市、當塗縣結夥,以氰化鈉製成的誘餌毒殺犬隻,再將牠們售賣至華某等。華某等人明知犬隻乃非法毒殺所得仍然收購,並進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加工,再銷售至附近飯店給散客食用。
檢察院認為,汪某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其購買、儲存國家管制的危險物質氰化物的行為涉嫌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因此向其提訴;其他被告則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