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盧姓男子多年前工作時意外觸電身亡,其懷有身孕的葉姓妻子於丈夫死後進行流產,盧男父母卻指媳婦事前未獲他們同意,於是拒絕均分僱主及政府部門對盧男身故的賠償和補償,雙方因而對簿公堂。
盧男於2016年7月因工死亡後,其僱主、政府部門等就事故向親屬賠償、補償共6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9萬港元)。而盧男下葬後,其父母雖已收到共27.7萬元(約33.5萬港元)賠償及補償,卻沒按比例分給媳婦葉某。經多次協商不果,葉婦將家翁家姑告上法院,要求分配上述款項中三分之一金額。
葉婦表示,作為盧男的配偶,她有權利獲得相應的賠款,而家翁和家姑侵犯其合法權利。盧男父母則指出,為了兒子的殮葬費等,已花光了所有收到的賠款,另葉婦未經他們同意擅自終止懷孕,認為對方無權獲得兒子的賠償金。
審理案件的廣東五華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或補償金是對死者親屬所造成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應歸死者配偶、子女及父母共有。至於葉婦自行終止懷孕與本案並無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故不採納以此為不分配死者賠款的理由。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盧男父母在扣除兒子的殮葬費後,需支付葉婦約7.3萬元(約8.8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