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女童遭虐死 保護體系不健全

虐待兒童屬嚴重罪行,因為兒童是極度欠缺自我保護能力、十分脆弱的群體,不管是因有意無意、出於主觀還是客觀因素導致對兒童的傷害或死亡,都應從嚴追責懲處。事前防範更為重要,畢竟對施虐者作出再怎樣嚴厲的制裁,亦無法改變已經發生的慘劇,及早完善兒童保護體系才更有意義,尤其內地社會虐童案頻生,此舉更具急迫性。

四川成都彭州市一名3歲女童早前慘遭繼母虐待致死,原因僅是女童吃東西時不聽話,狠毒的繼母扯起她就往牆上摔,試想這樣的動作怎是一個弱小的孩子所能承受?故而法律也好,社會大眾也好,應該不難就此形成較為一致的認知和判定,亦即這樣做極有可能摔死孩子;或者說,誰都無法保證此舉絕不會摔死孩子。細究起來,此舉又與故意殺人何異?惟檢方初時只以虐待罪起訴繼母,後在女童生母努力爭取下,才加控一條故意傷害罪,最終法院一審合併判處惡毒繼母10年半有期徒刑。

集體噤聲 隱瞞惡行

可對於這樣一宗虐童致死案,10年半的刑期判罰便足夠了嗎?震懾作用何在?按照規定,就算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起點已是10年,之後還有無期徒刑和死刑,惟涉案繼母初時矢口否認惡行,又曾上網搜索相關罪行判罰欲行爭辯,豈可「從輕」?若再只按虐待罪進行處罰,則更寬鬆,兒童被虐待致死的頂格處罰也不過7年,不屬情節嚴重或持續虐待的,還不算犯罪,對一般的虐童行為通常只作批評教育處理,至多行政拘留幾日,簡直是在鼓勵虐兒。事實上,各界早就呼籲當局盡快設立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及放寬入罪門檻、加重刑責,以顯示當局真正有心保護兒童。

此案存在的另一嚴重問題則是,和眾多虐童案一樣,施虐行為多屬長期存在,且不論是身為監護人的女童生父,還是其所在幼稚園的老師,都早已發現情況,卻都集體噤聲,或不作深究,或故意隱瞞惡行,這亦是令人擔憂及更感到可怕的地方。

須知道,在美歐一些注重兒童保護工作的西方國家,早已設立強制舉報機制,哪怕只是疑似發現兒童受虐情況,也需及時報警,否則便需面臨罰款乃至監禁,從而形成一種保護兒童人人有責的全民共識,可說對虐兒案起到了有效防止作用。

惟在內地,此舉多會被視作管閒事,而且未必管得了,傳統的自掃門前雪觀念是一方面原因,再則政府本身保護兒童意識不足,民眾的覺悟和法律觀念自然難有提升,甚至不少家長或監護人、幼稚園老師自己都覺得打兩下、罵兩句孩子沒甚麽大不了,又怎會投訴別人?有時投訴也未必獲理會,或者缺少渠道,加之法例本身有漏洞、罰則偏輕等因素,都令虐童案屢遏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