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意大利流行品牌芬迪公司(FENDI)早年起訴兩間內地企業侵害「FENDI」商標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周四作出三審判決,維持芬迪公司勝訴,涉事內企構成擅自使用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須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和訴訟開支共3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2萬港元)。
2015年9月,首創奧特萊斯公司營運商場,在江蘇省崑山市開業,並租給上海益朗公司9間店舖開始銷售FENDI品牌商品。芬迪公司內地代理人發現,上述店舖的招牌、商品包裝、收據、宣傳冊等,均使用了「FENDI」或「芬迪」商標和字號,甚至在微信公眾號上宣稱「形象高貴的意大利品牌芬迪終於來到崑山」。
芬迪公司認為,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在內地註冊「FENDI」等系列商標,並通過長期經營和推廣,讓品牌在境內獲得高知名度,於是在2016年4月入稟起訴這兩間內地企業,控告益朗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並控告明知侵權而不制止的奧特萊斯公司幫助侵權。
法院指出,益朗公司使用「FENDI」商標,足以導致公眾誤會其與芬迪公司的關係,且補救措施不足以消除混淆,因此維持侵權判處;至於奧特萊斯公司,明知益朗公司未獲授權,不但允許其店面使用該商標,更在微信公眾號刊登「大牌駕到- FENDI」等文章,因而判定須與益朗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