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釋新刑訴法 打擊貪污恐襲危害國安 內地准缺席審逃犯

內地當局嚴查外逃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涉及貪污賄賂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涉案人員若在境外可缺席審判,法院即可作出判決,並沒收他們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最高法周四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共有27章、655項條文,將於下月一日實施,設專章詳細解釋缺席審判程序,對於貪污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案件,疑犯或被告人如在境外,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

可沒收違法所得

《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最高法又表示,對於認罪案件,法律規定是「可以」從寬處理,但不代表「應當」從寬處理,涉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暴力犯罪,如綁架、搶劫、爆炸等,以及受廣泛關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等,即使被告認罪,該重判的仍要依法重判。

內媒對比後,《新刑訴法解釋》較舊版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3章內容,共增加107條,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資料顯示,於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第6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刑訴法解釋》則在去年12月7日由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