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前政法委副書記潘衞國去年4月因酒駕釀致車禍,並造成4人死亡,事後不是第一時間報警,而是找同車乘客頂包試圖逃避罪責,以至存在見死不救、酒駕肇事後逃逸等爭議。惟從當局日前給出的判以7年的有期徒刑來看,明顯屬輕判,而對4名死者家屬合共賠償270萬元人民幣,死者家屬亦不滿意,強烈要求法院予以重罰,加上事涉當地政法官員,難免惹來輿論質疑聲音。
按照內地相關法例規定,車禍造成一至二人死亡的,便屬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現實當中更有人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乃至死緩等。本案單就潘的7年判罰結果來說,應是撇清了逃逸致人死亡之責,惟潘身為政法系統官員,在事發後只顧教唆他人作假證,忙於找人頂包,絕對算得上性質惡劣。
何況當局後來還就事故做過司法鑑定,證實其中一名死者並未當場死亡,而是因拖延近3小時才送抵醫院,最終失救而亡,那這段時間內潘的行為又算甚麽?尤其是有輿論認為,駕駛者必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後駕駛完全可被視作法律意義上的明知或應當明知,則該行為應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在造成特別重大的危害後果時,必須處以更嚴厲的刑罰;甚至有人直言,酒駕致人死亡等同故意殺人,判罰應以無期徒刑起步,反映民眾對酒駕行為的切齒痛恨。而本案肇禍者的政法委副書記身份,勢又會令民眾對當局的判罰結果有想法。首先執法人員酒駕已屬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其後又玩起教唆誤導、頂包卸責等伎倆,見死不救,一錯再錯,性質更加惡劣,沒有理由不從重處罰。
其次是考慮到內地官場素有官官相護的潛規則,當中或存在袒護、輕判之可能,且過往不乏類似事例,像甘肅隴西縣就曾有工商局幹部醉駕撞死人,卻被免予刑事處罰,當局更擔憂判刑會令其丟掉工作,令輿論嘩然;雲南寧蒗縣政府辦公室原主任酒駕致一死兩傷,並肇事逃逸、唆使親屬頂包,結果同被免予刑責,經群眾舉報,省委巡視組才煞有介事地啟動重審案情,誰知又以「判三緩四」打發民眾,令人汗顏。
酒駕存在極大風險後果,是故所有駕駛者都不該肆意觸犯,官員幹部、尤其是執法官員更應以身作則,做好榜樣,而非明知故犯,教壞市民。對涉及官員酒駕及逃逸、致人死亡等惡行,當局切不可存心包庇袒護,只有從重懲處,才能更好地維謢司法公正、社會正義,不再讓人有話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