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下屬重大立功
審判長表示,賴小民到案後,雖然檢舉下屬公司高層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且經查證屬實,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惟考慮到賴小民對下屬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察覺下屬受賄後,竟與其同流合污,直至受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性質具明顯區別,故不予以從寬處罰。
他又指,判處死刑主因是賴受賄數額巨大,達17.88億餘元人民幣(約21.45億港元),是中共建政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且具索賄等情節,持續時間長達10年,次數多達22宗,涉及企業融資、工程承攬等領域;加上他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手,令國家和人民利益蒙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