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處死主因:受賄21億 建政以來最多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賴小民,因受賄、貪污、重婚罪被判死,前日在天津伏法。官媒昨報道,該案一審審判長受訪時解釋,由於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原因,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仍難逃死刑。

舉報下屬重大立功

審判長表示,賴小民到案後,雖然檢舉下屬公司高層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且經查證屬實,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惟考慮到賴小民對下屬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察覺下屬受賄後,竟與其同流合污,直至受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性質具明顯區別,故不予以從寬處罰。

他又指,判處死刑主因是賴受賄數額巨大,達17.88億餘元人民幣(約21.45億港元),是中共建政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且具索賄等情節,持續時間長達10年,次數多達22宗,涉及企業融資、工程承攬等領域;加上他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手,令國家和人民利益蒙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