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11年新疆男獲賠250萬

內地近日先後有冤案苦主獲國家賠償。其中捲入「廁所沉屍案」的新疆男子李建功,因殺人罪成被判死緩,坐逾11年冤獄。法院其後因他曾遭刑訊逼供,加上原審證據不充分,重審後改判無罪釋放。李男家屬前日公開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指李男獲賠償近20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50萬港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內媒引述李男的妹妹李翠紅表示,哥哥被錯誤關押多年,對上述賠償金額不滿意,將與律師商討是否再次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李女表示,哥哥目前對社會仍然難以適應,入獄時39歲,釋放時51歲,又稱「老父親身體不好,他現在也沒法出去找工作,就在家照顧老父親」。

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涉錯判的「兵團第二師中院」上周三公布相關賠償金額,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李建功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法院強調,因該院的錯誤判決,致使李被羈押4,378天,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日常生活、工作、社會評價都受到影響,願支付賠償。

另一冤獄男賠404萬

案發於2007年12月,當地某水泥廠廁所化糞池內發現一具女屍,頭部有鈍器擊打傷痕,警方調查發現死者是廠內一名75歲退休女工,疑李男與對方發生衝突後殺人。直到2019年李男被改判無罪,其後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51.8萬元(約185萬港元)、精神損失費950萬元(約1,157萬港元)等,共約1,153.8萬元(約1,405萬港元)。

另外,山東省臨沂市男子張志超於2005年只有16歲時,被指強姦及殺害一名女生,因遭刑訊逼供而認罪,蒙冤入獄14年後,始改判無罪釋放。他去年6月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通報稱,他獲得3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04萬港元)賠償。

張志超去年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賠金額為788.9萬元(約961萬港元)。通報顯示,臨沂中院日前已審結該索賠案,充分聽取了張男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作出上述賠償決定。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