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例 農曆新年禁銷售燃放爆竹

【本報綜合報道】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近日推行新規例,要求全市11區都不能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及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者最高的罰款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39萬港元),以維持過去3年空氣污染防治行動的成果。

違規最高罰款逾兩萬

根據新規,以單位違反規定者,將被罰款1萬至2萬元((約1.2萬至2.39萬港元)不等,其中直接負責人須罰款2,000至5,000元(約2,394至5,986港元)不等,以個人違反規定者處以500元(約599港元)至5,000元不等罰款。

當局表示,去年是污染防治3年行動的收官之年,當地空氣質素逾九成日子達到優良評等,包括PM2.5在內等空氣質素指標,在9個內地中心城市中佔優。近年來空氣監測數據亦顯示,隨着管控不斷加強,當地農曆新年期間空氣質素正從良向優轉變,過去兩年此假期內各類污染物日均值皆達標。因此,新規要求各區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的日常監管和巡查力度,依法嚴查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