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市代會主席 收賄83萬囚6年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雲林縣斗六市前市民代表會主席的陳明章,涉嫌利用議決提案的權力,向廠商索取賄賂3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83萬港元)一案,上周五在台灣的最高法院審訊。法院駁回陳的上訴,維持原判,依受賄罪判囚6年,褫奪公權4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台行政院環保署在2008年時,補助了斗六市公所2,250萬元(約620萬港元),用於「垃圾衞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工程」。當時擔任市代會主席的陳明章,向得標的垃圾衞生掩埋場工程廠商張姓男子,表明工程可賺錢,向張索取賄賂,並且收取300萬元賄款。

翌年,陳在市代會等會議中,以沒有品質不佳為由提出質詢,為難市公所及斗六市長,使廠商順利完成估驗及完工,並取得工程費。案件更四審時,法院考慮到陳收賄情節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犯罪情節並非輕微,故作出上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