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賴小民,因受賄高達18億元人民幣(約22億港元),本月5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國家中紀委周一發文披露更多有關賴的違紀違法細節,當中提到涉案的官員幹部將近百人。
中紀委指出,賴小民案是棄守金融風險底線、以稀缺金融資源為籌碼牟取私利的貪腐大案。案件集政治和經濟問題、金融亂象和腐敗於一體。而賴的腐敗犯罪行為可具體分成4方面,分別為排斥黨的領導,偏離主責主業;濫用金融資源,大搞權錢交易,拉票賄選;漂白貪腐手段,實施內行作案;信奉利益均沾,形成集團腐敗。
發文中提到賴小民「大搞曲線獲利、期權腐敗」、「大幅度加價中標項目」、「收取顧問費」等,都是官方首次具體強調。另中紀委指賴背離黨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對監管機構的部署要求置若罔聞,甚至公然發表質疑言論,也是過去官方未專門提及。
此外,之前賴小民被雙開的通報中,曾經指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這次中紀委發文更直接指出,賴將募集資金投向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房地產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