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秦光榮在2003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雲南省委書記、省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股權轉讓、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在2000年至2018年期間,秦光榮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至前年4月6日主動到中紀委國家監委投案。
法院認為,秦光榮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該依法懲處。但他主動自首認罪,且受賄款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同時,秦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前省部級官員,因此國家監委亦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最終獲法院接納,遂作出上述判決,並罰款150萬元(約182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