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侵權 米高佐敦獲賠42萬

【本報綜合報道】前NBA著名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譯「邁克爾‧喬丹」),早年起訴內地運動牌子「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姓名權,案件周三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喬丹體育敗訴,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訴訟等費用共35萬元人民幣(約42萬港元);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則被駁回。

米高佐敦在訴訟中指出,中國各大媒體對他的中文譯名為「喬丹」,讓公眾對此名字與他建立聯繫和廣為人知,因此享有姓名權。惟涉事公司在產品、商標和商業推廣中使用「喬丹」,對公眾造成誤導,已侵犯原告姓名權,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涉事公司的侵權產品,亦被指是共同侵權。

法院指令民眾產生混淆

被告兩間公司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該公司使用該商標已數十年,原告亦知道早已過訴訟期限。

法院認為,喬丹體育明知原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做商標,指向性非常明顯,又放任公眾產生混淆。喬丹體育需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道歉,澄清兩者關係,停止使用相關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