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佛山疑犯林鏡泉等16人重大涉黑案,順德區法院周四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24年6個月,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囚19年至3年。檢方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林男等9人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29.6億元(人民幣,下同,約35.1億港元),金額全國最高。
此案11月下旬在順德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串通投標罪,非法採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數罪併罰,對林男等人作出上述判決。
順德區法院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開始,林鏡泉通過在佛山市三水區經營漁港、夜總會、洗滌用品廠,積累經濟實力,招攬社會閒散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涉黑組織。2000年開始,該組織在北江乾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開採河沙,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非法控制涉案流域河沙開採行業。
自2009年起,該組織又與陳志輝和張淑華的涉黑團夥勾結,在北江的清遠河段大肆非法開採河沙,共同非法獲利超10億元(約11.8億港元)。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組織賣淫、串通投標、非法採礦等,斂取巨額財產。林鏡泉等人同時長期向部分時任當地黨政領導及公安、稅務等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為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尋求庇護和便利,多名接受行賄的官員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