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前局長張江武受賄2,764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321萬港元),有價值近2,000萬元(約2,403萬港元)不明財產。案件上周五在甘肅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男犯受賄罪等罪名,判囚18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男利用在省公安系統擔任副局長或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求本人職務調動、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向多人行賄逾114萬元(約137萬港元);退休後利用其他公職人員,為請託人牟利等。
法院認為,張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除上述判刑外,另罰款140萬元(約168萬港元)、查封贓款贓物。
現年63歲的張江武是江蘇鎮江人,自197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局長、城關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局長、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局長等職務,至2018年退休。他於去年10月涉嚴重違紀違法受查,今年1月被雙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