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逼供認殺女友 冤獄男19年後獲釋

【本報綜合報道】天津男子楊松發19年前被指因感情糾紛,殘忍殺害女同事劉彩菊,一度被法院判處死緩。高級人民法院其後重審案件,並於周四上午宣判,指因缺乏直接證明其作案的客觀證據,依法判處劉無罪,當庭釋放。

案發於2001年3月3日,劉彩菊被發現遭人殘忍殺害,身中20多刀,並且棄屍河中;同年5月30日,警方認定劉的男友、時齡34歲的楊松發欲擺脫戀愛關係而行兇,將其拘捕。據報道,楊曾承認殺害受害人,並且遭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刑二年,並剝奪終身政治權利。

惟楊及後表示,他曾遭刑訊逼供,多次上訴均遭法院駁回。直至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並於今年9月24日開庭審理。其代表律師為他進行無罪辯護,出庭的檢察員也當庭建議改判楊松發無罪。

無確實證據 獲判無罪

法院認為,楊松發曾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原判認定其有罪的主要根據,但被告自偵查階段後期否認作案,且其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詞、屍體檢驗鑑定意見等證據存在諸多矛盾。同時,被告案發後指認現場的筆錄及錄像具重大瑕疵,且因時間久遠無法補正,遂認定案件沒有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證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