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例規管廣場舞 配套措施需跟上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大媽的地方就有廣場舞。內地大媽聯群結隊跳廣場舞已然成為健身運動的代表方式,卻也由此引發噪音擾民、爭搶場地等諸多江湖恩怨,若不及時有效化解,便有可能演變成更深層次社會矛盾,後果可大可小,但具體如何解決,亦無不考驗每個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

重慶市政府近日打算就相關城市文明條例草案進行修改調整,明確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應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不得侵擾他人,做法固然必要,但若只停留修例層面,恐難真正達致目的。

內地不少城市對於廣場舞的規範工作都已做在重慶前頭,類似的「明令禁止」並不少見,一些地方又是立例,又是訂文明公約,細緻到從跳舞時段限制、場地選擇、舞曲播放音量等多重環節規範廣場舞活動,然而相關亂象及矛盾仍不時發生,令全民健身一再淪為擾民健身。

爭搶場地 大打出手

當中不乏一些明顯違背禁令行為,譬如廣東、廣西、河南等多地城市都曾發生過大媽搶佔籃球場跳廣場舞情況,動輒還會大打出手,演變成群體毆鬥;雲南昆明則有男子因不滿每晚被廣場舞噪音騷擾,拿來音響與之鬥大聲,結果被大媽擸起磚頭追打。此外,一些地方更有大媽走到馬路上跳廣場舞,全然不顧來往車輛飛馳而過,萬一不小心發生車禍,到時候又算誰的責任?就算責任能夠釐清,若有人耍賴不認帳,整天纏着車主要求賠償怎麼辦?所以說,廣場舞亂象帶來很多矛盾隱患,不管肯定不行。

如何規管亦是問題,譬如一些地方或存在立例不嚴、罰責不清,勢難起阻嚇作用,執法人員亦不知該依照甚麽法規執法,大多只能批評教育了事;有的則存在職能監管部門劃定模糊不清,容易產生相互推諉卸責現象;有些行政執法人員自身懶政怕麻煩,對廣場舞違規活動視而不見,聽之任之。

更重要的是,廣場舞帶來的問題並非只顧修例或嚴格執法、罰款就能全面解決,廣場等公共文化設施資源嚴重不足,才是問題根源所在,而這亦算是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與社會生產相對落後的深層矛盾之具體反映。

隨着內地人口老齡化加劇,廣場舞活動愈是頻繁,愈加說明老年群體的健身運動方式趨於單調及缺乏,其他文娛場所及設施若是齊備,便不會出現蜂擁扎堆同一項活動,乃至到處爭搶場地及不顧文明禮儀、無視安危的舉動。其實當局很早以前就提出要為廣場歌舞活動創造良好條件,落實情況想必不理想,只怕一些地方的主要精力都落在覓地建樓蓋工廠等商業用途上,留給公眾的還能有多少?